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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对央企新开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进行严肃追责1月4日,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说明,明确对央企新开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进行严肃追责,要求央企对存量违规融资担保业务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 一、《通知》起草背景 国务院国资委高度重视中央企业担保管理,先后在《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等一系列文件中陆续提出了相关要求。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担保管理要求,完善内部担保制度,严格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日常监管中也发现,个别中央企业仍存在担保规模过高、对外担保、采取隐性担保等问题,有的企业还发生了担保代偿损失。为适应新情况变化,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担保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通知》。《通知》在整合原有担保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对融资担保范畴、对象、规模等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实现担保管理规定的完整统一。《通知》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中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制度体系,对推动中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范发展、有效防范重大资金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通知》主要特点和内容 (一)管控范围更加“全”。《通知》明确管控范围包括所有融资担保,不仅包括为企业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同时也包括具有担保效力的隐性担保。 (二)管控要求更加“严”。一方面,基于同股同权、控制风险原则,对中央企业融资担保实行“两禁两控”: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严控对高风险子企业担保,严控对子企业超股比担保。另一方面,严格限制担保规模。参考目前中央企业担保规模占净资产的平均比重、上市公司担保管理规定等,明确中央企业总担保规模不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本部)担保额不能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三)管控方式更加“实”。考虑企业担保属于重大风险事项,公司法等规定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因此,《通知》从中央企业实际管理出发,要求担保预算由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批以提高效率,但企业担保制度和特殊担保事项仍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充分发挥董事会的风险把关作用。 (四)整改要求更加“细”。明确对企业新开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进行严肃追责,要求企业对存量违规融资担保业务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管控对象。《通知》管控对象不仅包括中央企业集团本部,还包括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 (二)关于隐性担保。企业提供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函、支持函等函件是否具有担保效力,需要企业法律部门根据具体条款进行判定,具有担保效力的则属于隐性担保。 (三)关于对金融子企业担保管理要求。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需经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金融子企业范围参考中央企业每年度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的金融子企业决算报表库里的企业名单。 (四)关于集团内子企业之间担保管理要求。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需经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其中:子企业对母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此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