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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政府性融担指引!14个情形免责,9个行为严厉追责

2021年1月12日,记者获悉,河南省金融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14个尽职免责情形,并提出将对9大行为严厉追责。

《指引》所指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了职责,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等责任。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和认定建议工作。工作小组一般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确定,公司监事(会)负责人牵头,包括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回避的除外),也可邀请董事、监事代表参加,报董事会审议确定。涉及担保机构负责人尽职免责的,由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共同调查认定。

业内相关人士表示,《指引》的发布将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完善“能担、愿担、敢担”的制度激励措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服务,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

>>哪些情形可予以尽职免责?

根据《指引》,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14大情形,符合情形之一的,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本级政府要求,为服务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或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复工复产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发生代偿的;

2. 因非洲猪瘟、牛瘟、禽流感等动植物疫病导致政策性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具备县级以上植保、兽医等法定机构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的;

3.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按照本级政府要求,对特定对象进行政府扶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需提供能体现该项目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正式文件及名录),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

4.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

5. 债务人因遭受重大灾难或突发变故(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病)导致意外死亡、伤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或债务人出现风险隐患后难以及时化解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减额度或强化反担保等措施续保缓释风险,最终将代偿额度减到最小的;

6.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或因市场原因导致抵(质)押物自然降价造成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或损失的;

7. 担保业务人员按照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方式、手续等实施规范操作仍发生代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追索收回全部或大部分代偿金额的;

8. 担保贷款本金已还清或大部分还清、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政策性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并已按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9. 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10. 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担保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11. 在档案或业务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担保业务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上级决策仍予以办理发生代偿及风险的;

12. 为开展支小支农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决策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同意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不足值或降低债务人反担保要求的;

13. 其他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操作或未勤勉尽职情形的;

14.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免责或从轻处理情形的。

上述情形中,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相关人员存在一定程度不尽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哪些行为将予以严厉追责?

根据《指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免责,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且造成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或损失的;

2. 弄虚作假,与债务人、合作机构恶意串通或故意隐瞒真实风险情况骗取担保的;

3.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向债务人索取或接受经济利益的,或向债务人乱收费,变相增加债务人融资成本的;

4. 发现债务人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进行实地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发生代偿的;

5. 因主观原因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在担保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等各种影响还款能力的风险因素的;

6. 在抵(质)押担保业务中,存在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或未按照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和权利凭证核查,或恶意造成抵(质)押物评估严重失实的;

7. 担保业务出现风险后,未及时制定和实施风险化解方案,延误时机,致使发生代偿的;

8. 发生代偿后,存在未按时履行催收义务等不作为情形,导致债权追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全部或部分债权或损失扩大的;

9.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执行尽职免责后,若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行为的,应当对其追加责任认定。同一业务工作人员应对多户不良担保业务承担责任的,应当统一考虑、合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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