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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2条举措“赋能”民间投资:发挥省属投融资公司功能,通过并购重组、资源整合、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优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河南省发改委7月28日消息,该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实施方案》,以22条具体措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方案明确,积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完善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强化“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和辅导支持,鼓励各地对上市企业给予适当奖补,加大对已上市(挂牌)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重组、再融资的支持力度。此外,发挥省属投融资公司功能,通过并购重组、资源整合、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优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优化供给结构、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新发展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健全完善民营企业参与投资政策制定机制,扩大民间投资市场准入,强化民间投资方向引导,优化提升投资审批、融资协调和项目服务效能,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提高民间投资质量和效益,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涉企投资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规范重大投资决策主动向企业问计求策的程序,增强涉企投资政策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精准对接民营企业需求,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1.明确分类听取意见建议的规范性要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投资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编制和制定专项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的专项政策,应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规范投资政策听取企业意见建议的程序。涉企投资政策制定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企业的痛点难点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投资专项政策,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涉企投资政策出台前,对于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利用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线上线下载体,开辟征求意见专栏,设置合理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健全企业意见建议的处理和反馈机制。充分发挥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作用,开通互动交流和信息反馈渠道,方便企业和社会公众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在当前涉企政策中难以回应的,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予以回应。确属难以采纳的,要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与企业做好沟通。充分运用网上政务平台、“两微一端”、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或向企业反馈。对企业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的按程序向国家反映。(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健全涉企政策的评估调整程序。严格审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的专项政策,要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涉企政策实施后,要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适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充分听取企业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市场准入。加快营造公平竞争投资环境,推动落实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享受平等待遇,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5.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开展专项治理,清理和废除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加快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6.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渠道。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在油气、配售电、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国防科技等行业竞争性业务,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落实一批高质量项目。坚持存量让利、增量放开,进一步开放交通、水利、电力、生态环境、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完善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大幅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加快疏通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健康医疗、养老、文化等民生领域存在的设立许可、土地使用、职称晋升、财税支持等突出堵点,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对境外技术型企业开展收购兼并。加强对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建设重大工程的社会资本的风险监管,引导民间投资步入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7.公开公正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全面清理招标投标领域各种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赋予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完善招标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强化民间资本投向引导。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对民间投资的导向作用,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积极通过PPP等多种方式参与补短板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8.加强宏观政策信息引导。依托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平台等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发展、投资、财税、招标投标等政策信息和投资结构分布、投资发展趋势、产能结构变化等投资动态信息,引导企业精准选择投资方向。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制度,将政策起草部门的“官方解读”和专家学者、企业家的“民间解读”相结合,做好民间投资相关政策的解读宣传工作,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做好民间投资主体关切事项的回应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9.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依托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完善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梳理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期工作具备一定基础、投资回报机制明确的项目,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做好已推介项目的跟踪调度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推动项目推介工作长效化、制度化。探索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带动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0.规范高效推广应用PPP模式。加强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对于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等,提高PPP项目自身收益,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充分发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河南省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作用,完善PPP项目合作对接机制,常态化向社会推介前期工作成熟、商业潜力大、投资回报机制明确的项目,为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方等获取PPP项目前期工作信息提供便捷渠道,引导各方合理预期。(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能。持续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创新审批服务措施落地见效,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降低民间投资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11.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以统一投资审批事项、统一在线审批平台、精简审批办理流程为重点,规范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深入开展“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对投资审批事项进行核查清理,适时修订发布我省新版统一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统一纳入在线平台。加强宣传指导,推广典型经验,推动落实“容缺办理”“多评合一”“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联合审验”“区域评估”等改革举措。完善项目审批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加强审批事项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透明度。深入推进用地规划“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和环评制度改革,对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项目,简化环评手续或纳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推广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模式,提高项目建设效率。(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数据管理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2.全面推广“不见面”在线审批。优化提升在线平台功能,加强与各级各部门投资审批系统的深度对接融合,严格落实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实行投资审批“一网通办”,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和非涉密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加强在线咨询服务值守,为项目单位远程提供政策解读、流程指引、释疑解惑等优质便捷服务,指导规范项目单位办理网上审批,推动审批服务线上线下全面融合,真正让“数据跑路”,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省发展改革委、大数据管理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3.完善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实施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补短板领域。推动落实《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坚持核准范围最小化,落实告知性备案制度,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依法依规强化投资项目管理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加强民间资本融资支持。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健全增信支持体系,完善融资协调服务机制,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 14.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作用。持续开展河南省“861”金融暖春行动、民营和小微企业“百千万”行动、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扩大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覆盖面,加强政银企合作,组织开展融资对接活动,梳理公布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清单,引导各类银行机构积极支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解读、窗口指导和监管引领,落实国家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融资等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调动基层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解决不敢贷、不愿贷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5.积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完善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强化“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和辅导支持,鼓励各地对上市企业给予适当奖补,加大对已上市(挂牌)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重组、再融资的支持力度。补充完善发债企业后备库,加强民营企业债券业务培训,提高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能力。发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功能,扩大挂牌企业贷款、可转债融资规模。动态完善基金设立引导目录,围绕绿色产业、大数据、乡村振兴、自贸区等重点领域,积极引导国内外知名管理团队和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来豫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发挥作用。加强产业集聚区发展基金、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围绕民营企业融资、产业转型升级等重点领域扩大投资。发挥省属投融资公司功能,通过并购重组、资源整合、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优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河南银保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6.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深入开展“信豫融”综合信用服务和应用创新,积极推进“银税互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推动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融资需求与供给信息互通,积极扩大信用融资规模,探索设立省级征信公司,发挥信用对企业融资的支撑作用。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性担保体系,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推动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逐步达到5亿元、2亿元以上,进一步提升增信能力。推动各地建立完善周转还贷金、信贷风险补偿金制度,扩大应急周转还贷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和周转效率,降低应急转贷费率。省财政统筹使用省级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对各地设立应急周转还贷金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河南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优化民间投资项目协调服务。健全民间投资协调促进机制,加大对接服务力度,及时妥善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建设提速。 17.协调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把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各级重点项目管理,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相关审批部门主动为项目单位办理前期手续提供辅导服务,进一步强化综合审批事项协调、疑难问题会诊和滞后事项督办。建立重大项目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包括民间投资项目在内的各类重大项目在征地拆迁、市政配套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进一步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及时帮助解决民间投资项目推进实施中的实际困难。(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8.强化建设要素协调保障。落实国家下放部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权限等政策,加强用地指标省级统筹调度,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创新产业用地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机制,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进产业用地一级市场多种方式出让和二级市场有序流转,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鼓励引导企业积极采用扬尘治理新科技、新方法,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污染防控精准管控、防止“一刀切”的要求,尽可能保障项目在达到污染防治标准前提下正常施工。进一步规范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行业准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按照投资主体设置准入门槛,对民间投资项目公平无歧视开放网络接入。(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9.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采用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现场监管与在线监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民间投资项目监管。完善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执法程序,建立项目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机制,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减少重复检查,避免施工干扰,提升监管效能。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失信行为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范围、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有效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建立完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有效降低项目实施涉及的税费、融资、用地、纠纷等建设成本,增强民间投资持续稳定增长动力。 20.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成果转让、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普惠性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适当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合理设立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清理取消违规收费。持续清理规范铁路、水路的货运不合理收费,严格落实通行费减免政策。(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税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1.有效降低建设要素成本。完善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前期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项目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用地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深入推进价格改革,政府制定和调整水、电、气、热等政府定价事项的价格时不得按照投资主体制定差异性价格,鼓励大用户与水、电、气、热专业经营单位通过直接协商确定价格。进一步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成本,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2.加大政务失信行为治理力度。持续整治“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府失信行为,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各类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推动解决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督促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省高级法院、省政府国资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促进民间投资的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和社会协同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上下联动的合力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推动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二)狠抓督办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实抓细抓落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省有关单位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营造良好氛围。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鼓励指导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积极为民间资本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支持。积极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民间投资宣传力度,有效引导社会预期、稳定投资信心。 |